(2015)衢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严智勇与郑林红、陈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智勇,郑林红,陈欣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商初字第504号原告:严智勇。委托代理人:余艳芬,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林红。被告:陈欣月。原告严智勇诉被告郑林红、陈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请:1、判令被告郑林红归还原告借款14900元;2、判令被告陈欣月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正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智勇的委托代理人余艳芬,被告郑林红、陈欣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1年7月至8月间,被告郑林红向原告严智勇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1%,原告在交付借款时将利息2200元预先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借款后,被告郑林红归还借款本金26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2013年7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郑林红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17400元,承诺于两年内还清,被告陈欣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仅归还原告2500元,至今尚欠14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林红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智勇欠款14900元;二、被告陈欣月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欣月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对被告郑林红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元,由被告郑林红负担,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被告陈欣月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申请执行期间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