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修珍与张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0312号原告刘修珍,女,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保康县人,住保康县马镇马鹿岩村1组。委托代理人周益林,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恩,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河南省邓州市十林镇十东村习家7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珍与被告张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修珍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修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修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400元,由原告刘修珍负担。审判员 匡雅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