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陕西某某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陕西某某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50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祥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陕西某某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2014)渭城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陕西某某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开发公司为李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执行费500元。执行中,李某某向陕西某某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开发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因本人不能胜任工作,不再与陕西某某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开发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陕西某某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开发公司同意李某某的要求。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晁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