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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某甲、虎某某、马某某、杨某乙田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虎某某,马某甲,杨某乙,田某甲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回族,生于1952年11月6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被告人虎某某,男,回族,生于1983年9月29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22日海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男,回族,生于1982年2月19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男,回族,生于1978年10月18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甲,男,回族,生于1982年5月8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虎某某、马某甲、杨某乙、田某甲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3日以海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建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虎某某、马某甲、杨某乙、田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2日12时40分许,海原县S101线李旺镇白疙瘩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3人当场死亡。后被告人杨某甲、虎某某、马某甲、杨某乙、田某甲先后赶到现场煽动群众并参与将S101线堵塞、阻挠执法人员疏通;期间致使S101线中断6小时左右,严重扰乱了该线的正常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虎某某、马某甲、杨某乙、田某甲煽动群众堵塞道路交通,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甲、马某甲、杨某乙、田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甲、虎某某、马某甲、杨某乙、田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12时40分许,海原县S101线247km+600m李旺镇北疙瘩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3人当场死亡。海原县李旺交警中队会同李旺派出所民警、李旺卫生所救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理。被告人杨某甲拒绝运送尸体、并煽动虎某某、马某甲、杨某乙、田某甲等聚集多人将尸体摆放在路面上、站至通行车辆前方等方式堵塞道路,致使S101线交通堵塞。执法人员边做工作边疏通交通,车辆单向通行约1小时后,交通再次堵塞,执法人员进行交通疏导,要求现场人员撤离时遭到被告人杨某甲、虎某某、马某甲、杨某乙、田某甲等人辱骂、围攻、撕扯。在多次劝解无效的情况下,18时25许,执法人员依法处置,将相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期间为尽快恢复交通,协调同心高速站免费放行车辆523辆,其中货车336辆人、客车187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生于1952年11月6日、虎某某生于1983年9月29日、马某甲生于1982年2月19日、杨某乙生于1978年10月18日,田某甲生于1982年5月8日,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海原县公安局、磴口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22日18时许,海原县公安民警将杨某甲、杨某乙、田某甲带离事故现场,虎某某、马某甲逃离;同年3月25日马某甲被海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5月14日虎某某被磴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3.海原县公安局海兴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3.22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2015年3月22日12时51分,我队接指挥中心指令赶赴海原县李旺镇杨山路口(S101线247Km+600m处)事故现场出警。到达现场时,事故现场南北两端道路停留车辆目测长达约2公里,车辆在缓慢通行中。经医护人员检查,三名伤者已死亡。14时4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完毕,经工作通知死者家属将死者尸体拉回进行尸检,要求其及时撤离现场,疏通交通,依照法律程序处理。经教育安抚,死者家属配合工作人员拉回一具尸体,因亲戚、围观者说法为一,家属情绪波动大,多次出现反复,不许工作人员动其他两具尸体,并集结亲戚,先后三次阻断公路,最后一次是15时许,死者家属用几个小木凳将公路堵死不让其他车辆通行,工作人员多次进行政策及法律讲解,死者家属不但不听,还故意起哄并厮打工作人员,并要求拿来200万元在现场处理。从事故现场勘查完毕至2015年3月22日18时许,S101线车辆堵塞长达约数十公里,18时20分许,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4.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卫分局同心收费站《启动免费放行应急预案证明》及《收费车型交通流量日报表》,证实2015年3月22日15时20分接通知,由于S101线李旺至同心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所有前往银川方向的车辆全部出李旺收费站上高速,同心收费站下高速;前往固原方向的大型货车解除交通管制从同心收费站上高速。由于车流量剧增,我站打开所有车道,暂时解除交通封闭。但由于车辆实在太多,交警和路政同时疏导也未能缓解车辆拥堵状况,车辆拥堵至主线(目测约2公里),经请示上级启动免费放行紧靠预案,从16时35分开始免费放行,17时38分拥堵车辆放完开始正常收费。经数据统计,我站共免费放行车辆523辆,其中货车336辆、客车187辆。(二)视听资料1.现场录像光盘(2张),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及各被告人在该起事件中实施的行为。(三)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马某乙辨认杨某甲系戴白帽子阻止运送尸体并参与堵路的老汉,田某甲系威胁救护人员及参与堵车的瘦高个小伙;经证人马某丙辨认虎某某系阻挡车辆通行并围攻派出所民警夏某某的嫌疑人之一;经证人杨某丙辨认杨某甲为戴白帽子辱骂120救护人员的老汉、杨某乙系阻止运送尸体并围攻夏某某的瘸腿男子;经证人马某丁辨认虎某某系在现场阻挡车辆通行的嫌疑人之一。(四)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丁证言,证实我13时40分许到事故现场,现场围观的人非常多,交通已经堵塞。李旺交警队的人到现场将交通疏通开了,不一会田某乙的女儿到现场把由北向南行驶的车堵住不让过往车辆通行,罗局长让我去劝,经劝解车通行了。车走了一会,田某乙的女儿、母亲、岳母又把路堵住了,现场围观的群众乱嚷着说不要把尸体拉回家,等事情处理了再拉,后来田某乙的亲戚陆续赶来,堵着不让动事故农用三轮车及两具尸体,导致交通堵塞。现场位于李旺北疙瘩十字路口,属银平公路101省道。当日从13时许开始堵路,到18时许疏通,路堵了约四小时。我村大部分人都在现场,虎某某、马某甲、田某甲、马某戊、我父亲杨某甲、我大哥杨某乙都在现场乱嚷着,具体嚷什么我没注意听。2.证人杨某戊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半小时后,我和杨某丁驾车赶到事故现场,现场由南向北走的车堵了约一公里,我父亲杨某甲、虎某某、马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等一群亲戚都在一辆红色大车前挡着,后又陆续赶来一些亲戚。事故发生后银平公路被堵约四小时,中间放行过两次,每次放行约十分钟。银平公路双向车道被堵,一边是尸体,另一边是人站在车前面不让走。我到现场时,事故地点由南向北堵了有一公里,由北向南一直堵到杨堡公交站点附近,之后堵到什么地方我不清楚。堵路现场最少有一百人,杨某乙、田某甲、虎某某、马某甲在现场嚷并挡了车。3.证人杨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12时52分许,我和主任杨某己乘120到李旺杨山路口救治伤员。到现场时,人和车非常多,已造成交通堵塞。经确认现场三人已死亡,现场勘察完毕后,交警队负责人让我们120将其中一具尸体运送回死者家中。在我们返回到事故现场时,有个60多岁的杨姓老汉质问我们事情没处理,谁让将尸体拉回家的,主任给他解释,他不但骂还要扑过来打主任,被旁边围观的群众拉住了。在这种情况下,交警队负责人让我们暂时停止拉剩下的两具尸体。在等待的过程中,死者的亲戚(包括骂主任的那个老汉)把过往车辆堵住不让走,派出所夏指导做工作时被围攻,后被我们司机马某乙拉走。一直到18时许,公安局的人将堵路的人带走将交通疏通后,120才将剩下的两具尸体拉到宁南医院太平间。从14时许开始堵路,到18时许疏通交通,中间死者家属将车放行了约十分钟左右。我们在尸体旁等时,有个瘸腿男子过来打招呼不让我们再拉,他还参与围攻李旺派出所的人。4.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12时43分接指令李旺北疙瘩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我和杨某已前往现场救治,经检查确认三人均已死亡。接交警队通知我、杨某己先将一具男性尸体送往死者家中,13时许回到现场准备再次运送尸体时,有一个戴白帽子的老汉过来不让我们拉尸体,并且把我们骂了一顿,之后一群人把沿S101线向南走的一辆红色双桥车堵住不让走,李旺派出所夏某某执执法仪工作时被围住,还有人用拳头打他,我过去将夏某某从人群中拉出来到救护车前。过了一会,那个戴白帽子的老汉和一个瘦小伙到我们跟前质问我并用拳头威胁我说你等着。一直到18时许公安上将堵路的人抓走,我们才将尸体运送到宁南医院。当时现场围观的有一二百人,戴白帽子的老汉、瘦小伙都参与了堵路,其他人叫不上名字。5.证人杨某庚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13时许,我接镇长电话前往李旺杨山路口交通事故现场做家属工作。走到杨堡公交点时,路上的汽车都被堵,14时许我乘摩托车到现场后,才知道是田某乙的家属、亲戚挡在车头前不让车走造成交通拥堵,镇长、书记、派出所及交警在协商处理。我劝参与堵车的杨某甲说堵车违法赶紧让车通行遭到谩骂,之后镇长、书记、公安局的人将我和杨某甲、杨某丁、田某丙、马某甲叫到老百姓家协商处理事情,未协商成功,家属一直将车堵住不让通行,直至18时许,公安局的人将堵路的家属带走,才将交通疏通。当天参与堵路的有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田某甲、虎某某、田某乙的女儿,还有田某乙的一些亲戚。马某甲当时拿手机录像,派出所的夏教导让他不要录,马某甲说你们能录我也能录;虎某某参与了堵路,一直在车头前面嚷着。6.证人马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14时许,我前往事故现场,途中看见S101线北疙瘩路口向北车已经堵了一公里左右。到现场时,交警正在勘查现场,杨某丁、杨某乙、田某甲、虎某某、马某甲几人把路上的车堵了,我把杨某丁、杨某乙喊到路边劝说堵路违法,杨某丁、杨某乙过去放行了十几辆车。接着交警维持现场秩序,我和马某己、120的人将一具尸体抬上救护车送往死者家中。救护车刚走,田某乙的女儿又把路堵住了。几分钟后救护车回来,我们准备运送第二具尸体时,杨某甲来了把现场的工作人员乱骂了一顿,并且喊着让把路堵硬,还安排一群女人站在车前面堵车;马某甲、虎某某、田某甲都喊着把路堵住,S101线彻底被堵死。这时我看见李旺派出所的夏某某被一群人围住了,虎某某还喊着说我把你的嘴打扯去呢,之后不知是谁将夏某某从人群众中拉了出来,后面的人还在追,我将田某甲拉住,夏某某走向外围。镇上、县上的领导来了,事情还是没办法解决,谁说杨某甲就骂谁。16时许,田某丙到现场协商处理事情,但工作还是没做通,路还是继续堵着,一直到18时许,公安局将堵路的人抓走、把尸体拉走,路才疏通。当时现场围观的有近二百人。7.证人马某丁证言,证实事故现场在我家附近,事故发生五分钟后我到达现场,后田某乙的家属及亲戚陆续赶来,因现场位于101省道杨山路口,来往车辆比较多,再加上村上人都来到现场,造成交通拥堵,交警队的老罗指挥我在南面疏导交通,疏通了约二十分钟放行了约八十辆车后,路被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马某甲、虎某某、还有田某乙的一些亲戚给堵了。李旺派出所的夏指导做工作时被马某甲、虎某某、杨某丁等人围住撕扯,我怕夏指导吃亏,将他拉到我家。后来公安局的人、李旺镇镇长、书记、田某丙、杨某甲、马某甲等人到我家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没成功,家属将路堵住一直没放行,直到18时许,公安局将堵路的人强行带走才将交通疏通。8.证人田某戊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13时30分许,我从家中出来,发现银平公路上车被堵,从我家门口处南北两边都看不到头,听路人说北疙瘩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我骑摩托车到现场时,杨某甲正在打一个小伙子,嘴里还说谁让你把死人拉回去的,我上去将他拦住。之后我站在路边,杨某甲及他两个儿子、还有一群年轻人把路堵住不让走,我上前对杨某甲说挡路是犯法的,他们把路让开,刚过去十几辆车,杨某甲又领人把路堵住了,这时李旺派出所的夏某某拿执法仪执法,杨某甲领着一群年轻人准备追打夏某某,我说打执法人员是违法犯罪,他们再没追打,夏某某被人拉走。这时杨某甲上来质问我,我再没多说骑摩托车回家了。当时现场围观的有三四百人。9.证人田某己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12时30分许,我父亲田某丙接电话说我三叔田某乙的妻子及儿子出了交通事故,我和父亲开车从青铜峡往回赶,从李旺高速收费站下来后,发现银平公路上有上百辆车已经堵到高速收费站口附近。我开车绕道到杨堡村路口出来又朝南走,事故现场北侧公路也已经堵死,有上百辆车。15时30分许,我和父亲才到达现场,现场有上百人,田某乙的女儿田某庚等人坐在车头前挡着不让车辆通行。之后我父亲、姑父杨某甲、杨某乙、田某甲等人与政府工作人员协商处理,但没说好,一直到18时许,公安和武警处置现场将人带离。(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3月22日中午,我小舅子田某乙的妻子和儿子在李旺镇杨山村北疙瘩路口出了车祸。我赶到现场时,交警和120都在,田某乙的妻子和儿子三人躺在路上,人已经不行了,我骑摩托车到田某乙家让人收拾房间准备处理完往家里停尸。一点多,我又回到现场时,田某乙小儿子的尸体不见了,经询问才知道是交警队长让120送到田某乙家里了。我就对交警队长发火说田某乙还没到现场,事故也没处理,就把人拉家里,我怎么向田某乙交待;剩下的两具先不要拉,拉到家里面的原给我拉回来放到路上。交警队长不答应,我喊把路堵了,虎某某、马某甲、田某甲还有我外母、田某乙的女儿、还有一些说不上名字的人就把路上的车挡了,堵了后中间还放过两三行。田某丙来了,事情交由他处理,我在其他地方转着。后来田某乙家的人来了后,田某乙和他女儿、外母、虎某某、马某甲、田某甲、还有其他很多人把向南走的路堵死了,一直堵到下午六点。当时人很多,田某乙的女儿说不堵路就没有人给他们处理。我们堵的是北疙瘩路口附近李旺走同心的大路。第一次堵了约十几辆车,后来又放行了两三次,到最后堵死后堵了多少车我没细看。我对交警发火时,有警察来劝说,我儿子杨某乙和一个胖警察发生了争执和撕扯,我把他骂了后,他和杨某丁一直跟着田某丙协商解决事情。田某甲一直在现场乱转乱喊着,还参与了堵车;虎某某、马某甲在现场也嚷着说把车挡住,而且也参与了挡车。2.被告人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3月22日13时许,我岳母和两个小舅子在李旺S101线发生交通事故。我去现场途中,路已经堵到下杨堡,堵了将近两公里。14时许,我到达现场时,看到两个死者跟前站着很多人,马路上站着很多人在堵路,杨某乙、马某甲、田某甲在和执法人员嚷着,我在旁边听,一会交警队长来了,我问他还有一名死者哪去了,交警队长说拉到死者家里了,我问他为什么不往医院拉,队长说不要再堵路了先让车通后面的事情他看着解决。过了一段时间,乡上的书记、交警队长、我大外父、我还有几人就去一个房子里商量解决事情,交警队长说给死者家属每人2.5万元丧葬费,我大外父不同意。由于事情没有谈成,很多人还是在那里堵路,后面我一直在执法人员拉的警戒线外站着看,18时许我开车回家。S101线由北向南堵了有两公里,持续时间约五小时,我在现场呆了将近四小时,我没有参与堵路,执法人员让我离开我就站到警戒线以外。杨某乙、马某甲、田某甲他们三人当时站在路中间,和执法人员嚷着,还推搡了执法人员。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3月22日12时许,田某乙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在李旺镇北疙瘩十字路口出了交通事故。我开车到事故现场,看见三具尸体在一起摆放,农用三轮车翻倒在地,现场围观的人非常多,交通已经堵塞,交警让救护车把田某辛的尸体拉回去。交警将现场道路疏通不到半小时,田某乙的女儿到现场把由北向南行驶的车堵住不让通行,最后乡政府干部和死者家属、亲戚协商处理没有结果,田某乙的家属把路挡死了,我当时对现场的人说如果事故处理不下来,先把车堵住,田某乙的母亲、岳母、女儿在路口第一辆大货车车头前站着,不让过往车辆通行。后来田某乙的一些亲戚陆续赶来,不让动出了事故的农用三轮车及两具尸体,导致交通堵塞。现场位于李旺镇北疙瘩十字路口,属于银平公路101省道。从13时许开始堵路,到17时许道路疏通,101省道堵了约三小时,车辆堵了约三公里,从北疙瘩排到马家湾,围观的人大概有五百人。虎某某、田某甲、杨某乙、杨某甲、马某戊、杨某戊等都在现场,他们都乱嚷着。4.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田某乙是我舅舅。2015年3月22日12时许,田某乙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在李旺镇杨山路口出了交通事故,我骑摩托车到现场时,人已经死亡,事故车翻倒在地,现场围观的人非常多,交通已经堵塞。我骑摩托车到杨山上套子村通知田某乙,等我们赶到现场时,交通还堵塞着,交警让把尸体先拉回去等候处理。救护车将一具尸体先拉回去了,田某乙及其女儿将路堵住了,我当时在路上站着就喊着把路挡住,等事故处理了再让车走,随后我将过来的一辆红色货车挡住,一些现场围观群众也乱喊着让把事故处理了再往回抬尸体,田某乙和我们这些亲戚将另外两具尸体停放在杨山路口北面的路旁边。田某乙的亲戚陆续赶来后,堵着不让动事故车辆及另外两具尸体,导致交通堵塞。现场位于李旺杨山路口,属于银平公路101省道。从13时许开始堵路到18时许疏通道路,101省道堵了约5小时,过往车辆堵了40多辆,围观群众约200人。堵路开始时,我喊着说将路堵住,我和田某乙亲戚将路堵住,在这个过程中工作人员给我做工作,我将路放开让车走时,田某乙和他女儿过来又将路堵住不让通行,之后一直持续到疏通交通。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3月22日13时许,我堂兄弟在李旺镇北疙瘩路口附近出车祸。14时许我到现场,路上只有两具尸体,当时我爸田某乙、我妹田某庚、我奶奶还有一些亲戚都在跟前,北疙瘩一些不认识的人都喊着说把车堵了,我就说谁想堵就堵去,谁是儿子娃谁堵去。我找到李旺交警队罗某某问事情怎么处理,罗某某说处理事情就行,千万别堵路。这时田某乙、田某庚、虎某某、我大娘、我奶在北疙瘩路口处把S101线由北向南走的车堵住了,当时跟前还有一些北疙瘩的人、很多凑热闹的人也参与堵车。我和杨某丁上去将他们拉开,车继续通行。15时许,我爸田某丙和他儿子来了,县领导、乡干部、田某丙、我、杨某丁进房间商量解决事情,没商量成。我出来时,田某乙、田某庚、虎某某、杨某甲、马某甲、我三奶、我大娘又把路堵死了,杨某甲质问为什么要将尸体拉回家,他们喊着让交警把尸体拉回放到现场,我对田某庚说你将车堵住。警察在摄像,我让他们不要再摄像。之后罗某某领警察给我做工作,我说我没办法,我问苏某某事情怎么处理,他说现在没办法处理。我又去找公安局局长,局长说没法处理,我就把他骂了一顿,之后一直在现场看尸体。第一次刚堵我们拉开,所有车辆都通行了;第二次直接堵死,车辆都无法通行,南边来的车都掉头上了高速,北边堵的车多些。我村的一千多人、北疙瘩村村民、堵住的开车司机都在现场围观,约一两千人。上列证据,被告人杨某甲、虎某某、马某甲、杨某乙、田某甲均无异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虎某某、马某甲、杨某乙、田某甲聚众堵塞交通,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杨某甲、马某甲、杨某乙、田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坦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二、被告人虎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三、被告人马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四、被告人杨某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五、被告人田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马风贵审判员  葛红艳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