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43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9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监护人郭某,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郭新宇之父)。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奈曼旗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15)奈法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15年8月10日到2016年8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宝银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庆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