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魏巍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城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巍,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中专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巍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魏巍先后盗得被害人张某白色“朵唯D800”手机1部,盗得被害人冉某白色“苹果4S”手机1部,盗得被害人姜某某白色“三星I9082C”手机1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巍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魏巍辩称,起诉书指控在县前街惠民村镇银行内盗窃冉某1部手机是事实,但没有盗窃过张某以及姜某某的手机。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魏巍在雨城区城建设路20号琴姐超市内,盗得被害人张某白色“朵唯D800”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0元。2014年1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魏巍在雨城区县前街惠民村镇银行办公区,盗得被害人冉某白色“苹果4S”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545元。2015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巍在雨城区大北街唯雅酒店内,盗得被害人姜某某白色“三星I9082C”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567元。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魏巍在雨城区大北街25号1单元12号房屋内被抓获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实案件来源,被告人的身份及到案情况。2、鉴定意见书3份。证实被盗的3部手机的鉴定价格。3、视频截图及辨认说明、视听资料及证人袁某某、余某、张某某证言。证实盗窃3部手机的作案人为魏巍以及魏巍的作案经过。4、被害人张某陈述、手机购买凭证。证实其被盗物品为白色“朵唯D800”手机1部以及被盗时间。5、被害人冉某陈述、手机购买凭证。证实其被盗物品为白色“苹果4S”手机1部以及被盗时间。6、被害人姜某某陈述、手机购买凭证。证实其被盗物品为白色“三星I9082C”手机1部以及被盗时间。7、被告人魏巍的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年底在前往惠民村镇银行取钱过程中,看到银行办公室没人,但靠门口的办公桌上有两部手机,于是将桌上的白色苹果手机偷走,之后将手机卖掉。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巍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巍提出未盗窃过张某和姜某某的手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张某陈述其手机于2014年11月3日17时至18时在“琴姐超市”内被盗,琴姐超市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魏巍于2014年11月3日17时14分进入该超市收银台实施了盗窃行为;被害人姜某某陈述其手机于2015年1月2日凌晨在唯雅酒店前厅被盗,唯雅酒店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魏巍于2015年1月2日3时许进入唯雅酒店实施了盗窃行为,与证人袁某某、余某、张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海坤人民陪审员 胡咏梅人民陪审员 冯荣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