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晶华与钱国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华,钱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王晶华,女,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钱国忠,男,1966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王晶华与钱国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镜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