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少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薛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550号原告薛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恺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