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171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宝,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宝因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执行。执行金额包括:罚金4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3000元、侯靖宇17500元、韩丽勇1500元、张小龙1200元、张莲莲130元、马忠宇210元、刘大林1500元、邢玉秋100元、刘锟100元、李广林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1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张 长 斌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