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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唐某、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8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女,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志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法定代表人曹孟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郝海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该院法务。上诉人唐某与上诉人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唐某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提起上诉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