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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文山与宋彩华、吕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山,宋彩华,吕雷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662号原告王文山,男,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凤艳,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彩华,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吕雷雷,女,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山诉被告宋彩华、吕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永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