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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马厚建与石磊、孙玉霞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厚建,石磊,孙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马厚建。被执行人石磊。被执行人孙玉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厚建与被执行人石磊、孙玉霞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