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马厚建与石磊、孙玉霞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厚建,石磊,孙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马厚建。被执行人石磊。被执行人孙玉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厚建与被执行人石磊、孙玉霞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