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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葛锞、厉鹏程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葛锞,厉鹏程,陈志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8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张山明。委托代理人陈文周、张红亮,被告葛锞。被告厉鹏程。被告陈志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葛锞、厉鹏程、陈志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叶 芸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亚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