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葛锞、厉鹏程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葛锞,厉鹏程,陈志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8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张山明。委托代理人陈文周、张红亮,被告葛锞。被告厉鹏程。被告陈志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葛锞、厉鹏程、陈志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叶 芸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亚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