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科明与陈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科明,陈钊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09号申请人黄科明,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申请人陈钊超,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黄科明因与被申请人陈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科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钊超价值20000元的家庭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邓科明愿以其所有的湘C1XX**小型普通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钊超价值20000元的家庭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邓科明名下湘C1XX**小型普通轿车。申请人黄科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边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