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海军诉田舟、何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军,田舟,何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冯海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0日。被告田舟,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20日。被告何川,女,汉族,生于1990年7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军诉被告田舟、何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海军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