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外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黄海峰与李园等25人、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峰,余金凤,李园,李惠霞,吴银暖,余美芬,龚佩娜,余素花,谭群英,陈兆洪,余基换,司徒丽霞,司徒艳仪,李月桂,汪伙英,彭金英,马美婷,陈芹兰,颜卓容,邝英秀,黄伟兰,梁佩韶,陈春柳,关月红,关秀佩,宋菊香,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外异字第12号异议人:黄海峰,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开平。申请执行人:余金凤,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台山市人,住广东省台山市。申请执行人:李园,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李惠霞,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吴银暖,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住贵州省黎平县。申请执行人:余美芬,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龚佩娜,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台山市人,住广东省台山市。申请执行人:余素花,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谭群英,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陈兆洪,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台山市人,住广东省台山市。申请执行人:余基换,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司徒丽霞,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司徒艳仪,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李月桂,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汪伙英,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住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彭金英,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申请执行人:马美婷,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台山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陈芹兰,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犹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申请执行人:颜卓容,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邝英秀,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黄伟兰,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梁佩韶,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陈春柳,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关月红,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关秀佩,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宋菊香,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住所地:开平市。经营者:司徒立平,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开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金凤、李园等25人与被执行人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经营者司徒立平)仲裁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黄海峰对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343号执行案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裁定查封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内的机器设备一批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海峰称:2013年12月11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司徒立平(开平市立丰服装厂经营者)双方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百宇电脑平车拾贰台出售给被执行人司徒立平(开平市立丰服装厂经营者),被执行人司徒立平(开平市立丰服装厂经营者)向我支付货款人民币34800元。但被执行人司徒立平(开平市立丰服装厂经营者)只预付订金18000元,余款未付。综上,法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登记在开平市立丰服装厂的百宇电脑平车拾贰台。为证明其主张,异议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黄海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异议人主体资格;2、《广开针车行送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异议人黄海峰约定百宇电脑平车拾贰台出售给被执行人司徒立平(开平市立丰服装厂经营者)。本院查明:根据申请执行人余金凤、李园等25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的(2015)江开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余金凤、李园等25人与被执行人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一案。本院依据开劳人仲案字(2015)165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司徒立平(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的经营者)向申请执行人余金凤、李园等25人支付2014年11月份工资20518.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7元,合计20725.5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未履行上述还款,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江开法执字第34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司徒立平(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经营者)的银行存款2072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查封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内相应财产的清单,财产名称包括电脑打枣衣车、电脑平车等机器设备财物。另查,异议人称与司徒立平(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经营者)是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出售涉案所称的百宇电脑平车拾贰台,被执行人司徒立平(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经营者)已付款18000元,余款未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5)江开法执字第34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司徒立平(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经营者)的银行存款2072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及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查封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内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依法有据,程序合法。对异议人提出本院裁定查封的上述财物中有百宇电脑平车拾贰台设备属异议人的财产,请求中止执行并返还财产的的主张。异议人称与被执行人司徒立平(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经营者)是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出售涉案所称的百宇电脑平车拾贰台,被执行人司徒立平(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经营者)已付款18000元,余款未付。因此,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司徒立平(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经营者)涉及百宇电脑平车拾贰台的合同买卖关系应属另一法律关系调整。本案中,异议人凭所持的《广开针车行送货单》主张本院查封的开平市三埠立丰服装厂的百宇电脑平车拾贰台属其所有财产,请求解除中止执行并返还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黄海峰的异议。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戚锦洪审 判 员 张永进代理审判员 黄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万丽劳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