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刘某,女,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吴云宁,桓台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苏建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