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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4172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06年7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甲;2007年10月1日生育次子,取名陈某乙。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在家中大男子控权,稍有不顺便对原告进行辱骂,并当着孩子面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2014年3月,双方在农田地里为耙地发生争执,被告用下流语言对原告进行辱骂,并用麻绳将原告捆绑进行殴打后弃于野外不予理睬。被告的种种欺辱和折磨让原告对婚姻失去了希望,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均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曾经因家务事,被告确实殴打过原告,被告愿意改正自身错误,与原告好好生活,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次机会。且孩子尚年幼,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于同年12月11日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1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感情尚可。于2006年7月3日生育长子,取名陈某甲;2007年10月1日生育次子,取名陈某乙。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务事产生矛盾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婚生两男孩由被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务事产生矛盾纠纷,属夫妻关系正常争执,并不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在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关于不同意离婚并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原、被告只要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定可改善,为了原、被告家庭的长远利益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