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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普训与淮南华原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景成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普训,淮南华原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景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27号原告:刘普训,男,汉族,1957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曹定成,男,汉族,1958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淮南华原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卧龙山风景区,组织机构代码76477198-0。法定代表人:孙晓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景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街道小岛移民新村B区锦源星座综合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7114471-5。法定代表人:李水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善连,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普训与被告淮南华原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淮南景成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普训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普训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普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刘普训负担。审 判 长  林 琳审 判 员  杜 健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娜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