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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登群、张灵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登群,张灵风,张科森,李敏,山西甲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恒信化工有限公司,绛县群力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72号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18号怡和优盘裙楼3层。法定代表人曲双喜,经理。被告张登群,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告张灵风,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告张科森,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告李敏,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告山西甲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绛县古绛镇盖家沟西。法定代表人张登群,董事长。被告山西恒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绛县古绛镇盖家沟西。法定代表人张登群,董事长。被告绛县群力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古绛镇盖家沟村西。法定代表人张秀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登群、张灵风、张科森、李敏、山西甲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恒信化工有限公司、绛县群力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合计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登群、张灵风、张科森、李敏、山西甲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恒信化工有限公司、绛县群力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五百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