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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洪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洪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洪樟。上诉人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行受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行受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确认枉法裁判,指令原裁定法院立案审理或贵院直接立案审理。2、诉讼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洪樟起诉要求撤销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婺城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3第16号),该方案系过程性行政行为,不产生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要求确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告知书(浙土资复告[2014]63号)违法或无效。起诉人对此未提交其与相关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据,该案属非行政诉讼立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朱洪樟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