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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大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曲某甲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甲,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大民初字第137号原告:曲某甲,农民。被告:朱某,农民。原告曲某甲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曲某乙,现年19周岁。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08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朱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曲某甲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曲某乙,现年19周岁,已参加工作。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08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杨家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内容为:“现有本村男村民曲某甲,身份证号码为××,于1996年与安徽省太和县清浅镇付集朱庄的女村民朱某二人登记结婚,后因二人感情出现矛盾,朱某于2008年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有曲某甲提出离婚,特此证明(结婚证丢失)。杨家泉村委,2015年5月9日”。被告离家出走后,原、被告婚生子曲某丙由原告抚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原、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杨家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于2008年11月离家出走已达六年之久,至今未归。被告既不履行夫妻义务,亦不履行家庭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曲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祥波审 判 员  俞纪全人民陪审员  刘述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