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俊博与吴建、宋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博,吴建,宋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78号原告:李俊博,男,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建,男,汉族,1964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宋亚楠,女,汉族,1988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先予受理原告李俊博诉被告吴建、宋亚楠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俊博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