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谭恒、李丽与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恒,李丽,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谭恒,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罗城街道兴华三路国土局综合楼侧。法定代表人肖志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约金34199.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共344元、执行费41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有存款账户并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罗定市支行的账户存款在35176.78元范围内划拨至罗定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建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