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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肖广东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12份开始,被告人肖某某在位于化州市平定镇某村其小卖部门前开设赌场,提供场所、赌具等,供群众以赌“三公大吃小”,俗称“乘船”的形式进行赌博,肖某某按牌面开出“密十”抽水人民币5元获利。2015年3月18日15时许,化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肖某某的小卖部门前,将肖某某及涉嫌参赌的翁某某、温某某、周某某、赵某某、黎某某、陈某某(上述六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当场查获。截至案发当日止肖某某共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0000多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存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人翁某某、温某某、周某某、赵某某、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春青人民陪审员  叶超颜人民陪审员  谢金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马露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