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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林叶平诉被告孙家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30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叶平,孙家洪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林叶平,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泸州市江阳区人,村民。委托代理人:王玉生,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晏文超,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家洪,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叶平诉被告孙家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叶平于2015年8月1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叶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叶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775元,由原告林叶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 波审 判 员  魏 乔人民陪审员  谢雨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