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岐训与被执行人刘平、济南润通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岐训,刘平,济南润通宏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张岐训,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平,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润通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岐训与被执行人刘平、济南润通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该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7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逄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