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民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彦某与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彦某,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755号原告彦某,农民。被告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彦某与被告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润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