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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鹏飞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鹏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415号罪犯马鹏飞,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魏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鹏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邯市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邯市刑执字第9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424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马鹏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421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马鹏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鹏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考核表扬一次,记功三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马鹏飞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马鹏飞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原判刑罚情况,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强审 判 员  王树勋代理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