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特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肖杰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特字第0002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组织机构代码90313202-0。负责人王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大成,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政武,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杰,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2015年7月21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肖杰所有的位于开县汉丰街道杨柳路358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312房地证2013字第359**号),并就所得的价款在415110.15元(其中本金380000元,利息6677.38元、滞纳金8957.82元、手续费19474.9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本院按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提供的被申请人肖杰的住所地及联系电话均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被申请人肖杰,本院不能确定被申请人肖杰对申请人的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是否有异议,因此,本案不适宜继续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申请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秀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久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