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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7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文琦与周远洪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琦,周远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7654号原告:黄文琦,女,汉族,生于1944年11月,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黄欣,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远洪,男,汉族,生于1937年4月1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冯一隽,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琦诉被告周远洪相邻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黄文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文琦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50元,由原告黄文琦承担。审 判 长  周 宏人民陪审员  岳姗姗人民陪审员  林清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文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