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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江门市金凤气体有限公司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金风气体有限公司,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207号原告:江门市金风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江海路金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匡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悦锋,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万国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金风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金风气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金风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5.3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42.66元,由原告江门市金风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区素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兆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