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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瓦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瓦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吴某某,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吴某某之母。被告梁某某,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长军,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