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瓦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瓦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吴某某,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吴某某之母。被告梁某某,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长军,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