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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守沧与胡洪格、任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守沧,胡洪格,任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史守沧(曾用名:史守明),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振峰,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洪格,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任保林,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原告史守沧诉被告胡洪格、任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守沧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保林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对被告任保林撤回起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保林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守沧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车文起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人民陪审员  张广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克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