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守沧与胡洪格、任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守沧,胡洪格,任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史守沧(曾用名:史守明),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振峰,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洪格,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任保林,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原告史守沧诉被告胡洪格、任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守沧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保林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对被告任保林撤回起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保林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守沧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车文起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人民陪审员 张广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克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