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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锦华与五河县洪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锦华,五河县洪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318号申请执行人:刘锦华,农民。被执行人:五河县洪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高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二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徽商银行蚌埠五河支行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五河县洪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1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姚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