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州昶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蜀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昶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郑州蜀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662号原告郑州昶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天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朝锋、杨得欣,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蜀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远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郑州昶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蜀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苏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时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