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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571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汪清县,汉族,初中文化,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延边州汪清县,现住延吉市北山街园丁新村小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被指控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6月29日提起了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友谊”牌吉Hxx**号xx路客车,行驶至延吉市河南街远航大厦的肯德基快餐店前处时,将沿人行道步行由西向东横过河南街的男子(无法核实身份)撞倒,而后自己将受伤男子送至延边第二医院进行抢救,同时给单位安全员打电话告知其发生交通事故,后邵某某从医院返回肇事现场,安全员在肇事现场报警,警察赶到事故现场后将邵某某带至延边第二医院进行抽血化验。受伤男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5月21日,经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吉林端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邵某某血液当中的乙醇浓度为Omg/lOOml。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所在单位延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保证并担保,找到被害人家属后,由该公司负责支付全部赔偿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身份证明、抓破经过、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医院诊断书、尸检照片、寻找尸源广告、准予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尸检报告单、驾驶入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痕迹照片、交通事故勘查笔录、邵某某的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入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邵某某的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据公开记录、鉴定意见、保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时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朴京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