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树宏与金小东、徐国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树宏,金小东,徐国霞,金网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203号原告胡树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束帅,朱峰(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小东,男,汉族。被告徐国霞,女,汉族。被告金网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树宏与被告金小东、徐国霞、金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树宏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树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胡树宏负担。审判员 黄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胥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