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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树宏与金小东、徐国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树宏,金小东,徐国霞,金网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203号原告胡树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束帅,朱峰(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小东,男,汉族。被告徐国霞,女,汉族。被告金网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树宏与被告金小东、徐国霞、金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树宏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树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胡树宏负担。审判员  黄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胥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