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商终字第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昆山市榕腾贸易有限公司与宋恩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恩银,昆山市榕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商终字第0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恩银。委托代理人郭圣,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榕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东澳钢材市场E座8号。法定代表人缪付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宋恩银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榕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腾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恩银于2015年8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恩银的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恩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宋恩银负担。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倪佩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