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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蒋某与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蒋某。被告占某某。原告蒋某与被告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马正良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请: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占某某辩辩称,原告诉称离婚理由不实,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与被告占某某于2013年1月20日在互联网上相互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夫妻性格不合,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蒋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有矛盾发生,只要今后双方多为家庭着想,互敬互爱,相互体谅,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原告提出离婚,但没有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马正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田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