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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蒋忠平与被告南方石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忠平,南方石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060号原告蒋忠平,男。被告南方石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仔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忠平与被告南方石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忠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忠平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贺丽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