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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春香、黄桂荣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黄春香。上诉人黄桂荣。上诉人黄燕。上诉人黄兰珍。上诉人黄庆玲。上诉人黄三英。上诉人洪腊姣。上诉人夏蕾。上诉人黄鑫。上诉人黄春香等九人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立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指令黄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查期间,上诉人黄春香等九人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撤回其对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立民初字第0002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春香等九人撤回其对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立民初字第0002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的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春香、黄桂荣、黄燕、黄兰珍、黄庆玲、黄三英、洪腊姣、夏蕾、黄鑫等九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龚世荣审判员  刘小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