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470号罪犯李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郴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郴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文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90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万杰、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文联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建议依法减刑。罪犯李文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56.8分;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19日,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并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谅解书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积极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