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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于晓娟诉陕西晨朝电器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小娟,陕西晨朝电器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于小娟。被告陕西晨朝电器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春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小娟与被告陕西晨朝电器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小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小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4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757元,下余757元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耀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