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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与黄高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黄高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51号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负责人:华许生,该行行长。被告:黄高生,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诉被告黄高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江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