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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荣秀与高丽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荣秀,高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孙荣秀,居民。被执行人高丽萍,居民。本院在执行孙荣秀与高丽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丽萍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祥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