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彭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XX县XX乡。被告王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