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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厚果与姜华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果,姜华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字第01351号原告:张厚果,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华仪,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厚果与被告姜华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姜华仪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