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厚果与姜华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果,姜华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字第01351号原告:张厚果,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华仪,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厚果与被告姜华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姜华仪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