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甄立华与滨州华隆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立华,滨州华隆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甄立华。被执行人滨州华隆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甄立华申请执行滨州华隆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现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汉生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