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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交红与李航、卢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交红,李航,卢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赵交红,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李航,男,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被告卢敏,男,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交红与被告李航、卢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交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交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交红负担。审判员  马瑞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佳琦 更多数据: